第一条:为加强择校生的教育管理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:本办法所称择校生,是指学籍不在我校、学生本人及家长而迫切要求到我校读书、经学校批准在我校就读的学生。
第三条: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、《望江二中择校生入校和管理试行办法》以及《望江二中学生管理制度》是择校生在校学习、生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。
第四条:学校将择校生纳入学校统一管理,择校生要按在校生标准要求自己,文明守纪,勤奋学习,努力成才。
第五条:学校要求择校生尊敬老师,团结同学。热爱集体,遵纪守法,并对表现突出者予以表彰、鼓励。
第六条:学校为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,对违犯校纪校规,不听劝阻,拒绝教育的择校生将根据《望江二中违纪学生处分条例》和《望江二中择校生入校和管理试行办法》严肃处理。
第七条:学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择校生,取消在我校学习的资格。
1、不尊敬老师,不服从学校和教师管理的,经教育,无显著改变的;
2、早晚自习,“两操”,上课迟到、缺课较多,且认识态度较差,无显著改变的;
3、在集体活动或公共场所,有极不文明的言行,造成极坏影响的;
4、吸烟或喝酒,被学校、老师、同学发现,经教育,无显著改变的;
5、男、女同学非正常接触,被老师、同学视为谈情说爱的,经教育,无显著改变的;
6、故意损坏公物、打架斗殴、偷窃扒拿、敲诈勒索,寻挑滋事、在校外起哄闹事,教唆他人打架闹事等行为,情节严重,有过任何一次的;
7、与其他学校学生和校外小青年来往密切,严重影响我校教育教学秩序的;
8、夜不归宿、无所事事,沉迷网络,涉嫌参与黄、赌、毒等不良行为的,经教育,无显著改变的;
9、其他不适宜继续借读的。
第八条:择校生入校的审批遵循以下程序,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,本校正式教职工保荐,政教处审核后,与学校签订协议书,凭协议书报名注册。
第九条:对择校生的处理,由班主任同年级部和有关教师协商后提出书面意见,政教处审核,报学校有关会议批准后生效。
第十条:择校学生所缴借读费,无论何种原因学校概不退还。由此产生的纠纷,由保荐人负责解决,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第十一条:择校生学籍不在我校,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,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第十二条:此条例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负责解释。从2011年1月起执行。